me...
-
2007-07-06
国际商法 - [『离 骚』]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niny1019.blogbus.com/logs/6459051.html
一.名词解释
1. 仲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
2. 衡平法: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3.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4. 对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法国法称为“约因”
5. 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6. 海上路货: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路货”
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仁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8. 解除亲权:
二.简答
1. 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1) 代理人应勤勉的履行其代理指责
(2) 代理人对本人诚信,忠实
(3) 代理人不得泄漏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5) 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2.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 构成要件:
i 要约必须表名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ii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iii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 对发价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几种情况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坐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1) 货物的价格
(2) 付款
(3) 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4) 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5)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6) 解决争议的法案
4. 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提起诉讼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 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危害
(3)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分批交货发生违约的情况有何规定(1) 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对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
(3) 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时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6. 简述发价终止或失效的情形有那些(1) 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 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 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 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7.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1)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8. 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合同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 大陆法:i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如给付不能并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ii 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原则上说,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造成给付不能,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ii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按照德国民法典323条规定:双方合同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双方均可免除其义务。(2) 英美法:i 违反条件。依据英国发的解释,凡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其中条件分为对流条件,先决条件,后决条件。ii 违反担保。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iii 违反中间性的条款。当一方违反这类中间性的条款时,对方能否有权解除合同,须视此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如果违反这类条款的性质及后果严重,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就不能解除合同。iv 提前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提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v 履行不可能:订立时合同即不能履行;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9.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撤销的规定
(1) 公约16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城里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2) 公约16条第二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不得撤销:
i 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ii 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10. 简述英国法“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1) 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守
(2) 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 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的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它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随机文章:
博弈论的另外一个方面(版权所有) 2007-08-26纺织商品学 2007-07-06正式严肃认真的开始回答问题 2007-04-22泰国菜。赞啊~ 2006-08-24一切无关音乐 2006-08-24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怎么和我学的那么象哦
嘿嘿
你啥时候回来哦